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沪0114民初524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施某某、张某某与李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某某,张某某,李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4民初5247号原告施某某,男,1985年11月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东台市。原告张某某,女,1985年1月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两原告委托代理人巫小莉,上海言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男,1975年6月3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施某某、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施某某、张某某于二○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以尚需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起诉申请,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某某、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岳 华审 判 员  张开红人民陪审员  朱琴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邵文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