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3执117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耿长山与黄玉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耿长山,黄玉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3执1170号申请执行人耿长山。委托代理人王振伟,山东海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黄玉升。申请执行人耿长山与被执行人黄玉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6月23日审结。该案(2016)鲁0213民初1294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本金人民币116000元,违约金人民币28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36元,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于2016年10月301日前履行本案案款人民币20000元,于20167年12月28日前履行本案案款人民币90000元,本案执行费人民币1550元;如被执行人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本案剩余案款人民币30136元及加倍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鲁0213民初129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海翔审判员 杨美生审判员 卢红威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