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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21民初188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四川省南充市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与井陉县京昆高速建设指挥部办公室、石家庄市京昆高速公路石太管理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井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省南充市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井陉县京昆高速建设指挥部办公室,石家庄市京昆高速公路石太管理处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21民初1888号原告:四川省南充市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20945569-8。法定代表人卢琴,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泽亮,河北德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井陉县京昆高速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委托代理人杨玉庭,河北佳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家庄市京昆高速公路石太管理处。组织机构代码:05942285-7。法定代表人李江海,该处处长。委托代理人樊涛,河北济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四川省南充市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井陉县京昆高速建设指挥部办公室、石家庄市京昆高速公路石太管理处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四川省南充市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于2014年4月1日签订《电力线路施工协议》,被告将石家庄至冀晋界高速公路施工用电电源架空线路新建工程一段发包给原告施工。双方约定工程造价9167745.00元,工期为2014年7月20日完工,一年内电路线路正常使用,付清余款。但现在被告仍拖欠原告尾款516774.50元未付。为此起诉,要求判令被告给付工程款516774.5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状中所诉被告井陉县京昆高速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名称错误,属被告不明确,应当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四川省南充市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海强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翠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