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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4执77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辽宁通达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珲春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6)吉2404执771号申请执行人辽宁通达泵业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珲春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辽宁通达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珲春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7日作出的(2016)吉2404民初86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辽宁通达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00000元、申请执行费14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向被执行人珲春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发出立案通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有关法律文书,被执行人珲春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支付全部执行款100000元、申请执行费1400元,本院现已将执行款100000元全部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辽宁通达泵业集团有限公司。现申请执行人辽宁通达泵业集团有限公司同意本案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16)吉2404执771号申请执行人辽宁通达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珲春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结案。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