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2民终181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临泉县万嘉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谢尚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临泉县万嘉置业有限公司,谢尚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民终18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临泉县万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临泉县。法定代表人:王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骆东升,安徽文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蝶,安徽文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谢尚明,男,住上海市浦东新区。上诉人临泉县万嘉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谢尚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2015)临民一初字第033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临泉县万嘉置业有限公司以其将采取其他方式解决与谢尚明的纠纷,于2016年9月1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临泉县万嘉置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临泉县万嘉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814元,减半收取1407元,由临泉县万嘉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 云审 判 员  孟乐群代理审判员  邵静怡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卢秀梅附相关法律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