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6民初210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天津盛世畅享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徐桂荣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盛世畅享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徐桂荣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2105号原告:天津盛世畅享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信环西路19号泰达服务外包产业园8号楼2层(天津滨海服务外包产业有限公司托管第2421号)。法定代表人:史路伟,职务董事长。诉讼委托代理人:杨坤,天津世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桂荣。原告天津盛世畅享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徐桂荣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原告天津盛世畅享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天津盛世畅享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盛世畅享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天津盛世畅享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黎增堂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魏茂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