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5民初413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蔺会霞与孙文斌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蔺会霞,孙文斌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5民初4133号原告:蔺会霞,女,汉族,1966年1月25日出生。被告:孙文斌,男,汉族,1962年7月22日出生。原告蔺会霞诉被告孙文斌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蔺会霞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蔺会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275元。审判员 郭 健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齐玉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