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经技区民初字第162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王栎荀与刘浩、于永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栎荀,刘浩,于永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经技区民初字第1624号原告:王栎荀(公民身份号码3710021950********)。被告:刘浩(公民身份号码3790121974********)。被告:于永梅(公民身份号码3710811978********)。原告王栎荀与被告刘浩、于永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0日立案。原告王栎荀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栎荀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王栎荀负担。审判员 孙福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常翠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