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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2执151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天津市津南区环境保护局、李保平其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津南区环境保护局,李保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2执1514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津南区环境保护局,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海河科技园海河创意中心2号楼3楼。法定代表人:殷学武,局长。被执行人:李保平,男,1982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单县。本院在执行天津市津南区环境保护局与李保平行政非诉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于宝林代理审判员  高 瑞代理审判员  李承勋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庞 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