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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22民初494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原告林某诉被告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22民初4940号原告林某,女,1989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辽中区。委托代理人潘研,女,196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系法律工作者,现住辽中区。被告杜某某,男,1985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辽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诉被告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白新颖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一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