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1民初858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林天炜与叶茂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天炜,叶茂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1民初8583号原告:林天炜,男,1977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被告:叶茂碧,男,197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原告林天炜与被告叶茂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7月8日向平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平阳县人民法院受理后,因被告叶茂碧系平阳县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将该案报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6日复函,将本案指定由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立案受理。2016年9月22日,原告林天炜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林天炜撤诉处理。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2.5元,由原告林天炜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也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张 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