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4民初334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陈某与金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金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24民初3344号原告:陈某,女,198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被告:金某1,男,1980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原告陈某与被告金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被告金某1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儿子金某2由被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自行承担;3.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建造的坐落于永嘉县碧莲镇应坑村178号302室的房屋归儿子金某2所有;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原告陈某变更及增加诉讼请求:1.如果儿子金某2判决由原告抚养,原告要求坐落于永嘉县碧莲镇应坑村178号302室的房屋归原告使用;2.判令被告归还原告购买的黄金手链及黄金戒指。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03年间自由恋爱,之后便开始同居生活。双方于2003年11月8日生育儿子金某2,2006年2月14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自儿子出生之后,被告基本不顾家庭,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纠纷。从2010年开始,被告整日参加赌博,且对原告不忠诚。原告曾于2010年2月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受理后,被告承认自己有错误,考虑到给被告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原告撤回起诉。撤诉后,双方继续共同生活。2015年间,被告又继续参与赌博,且对原告不忠诚,根本没有顾及家庭。原告于2016年1月6日提起离婚诉讼,但被告又让亲朋好友劝说原告不要离婚。双方写了关于财产分割、债务承担及被告保证以后不再参与赌博、不再与其他女人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的协议书之后,原告撤回起诉。但撤诉后,被告仍然不知悔改,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原告诉诸法院。被告金某1辩称,1.原告诉称双方结婚、生育儿子及原告曾两次提起离婚诉讼的情况属实;2.被告不同意离婚,如果原告坚决要求离婚,被告要求儿子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承担;3.房子归儿子所有被告没有异议;4.诉讼费由原告承担;5.原告称被告有赌博恶习,被告承认以前确实有赌博,但自从写了保证书之后就没有再赌博了,原告起诉离婚是因为原告外面有人;6.原告所称的黄金手链及黄金戒指一直都在的;7.夫妻的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承担。双方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原告提供的证据身份证、户口簿、结婚登记档案目录、保证书、民事裁定书,经被告当庭质证,表示均无异议,且经本院审核,并未发现存在瑕疵或疑点,故均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原告提供的证据协议书,经被告质证,被告认为对协议书的真实性无异议,只是为了让原告撤诉才签的协议书。本院认为,被告对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证据协议书的真实性予以认定。被告未向法庭提交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03年11月8日生育儿子金某2,2006年2月14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在共同生活中,原告曾于2010年2月3日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后撤诉。撤诉后,双方继续共同生活。原告又于2016年1月6日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后撤回起诉。现原告再次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本院认为,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为依据。原、被告于2003年11月8日生育儿子,后又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夫妻共同生活已达十多年之久,可见双方的婚姻基础及婚后感情较好。原告虽于2010年2月3日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但原告撤诉后,双方仍然继续共同生活。之后,原告于2016年1月6日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使夫妻感情受挫,但尚未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现原告亦无证据证实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邵胜利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鹏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