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8602行初57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石珍珍与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珠江派出所治安管理(治安)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珍珍,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珠江派出所,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8602行初571号原告石珍珍,女,1985年12月5日生,汉族。被告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珠江派出所,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珠江路8号。被告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黄山岭路1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石珍珍诉被告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珠江派出所、被告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治安管理行政行为一案中,原告石珍珍以与被告已庭外和解,无需继续诉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石珍珍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珍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石珍珍负担。审 判 长 洪 彦审 判 员 程 媛审 判 员 钱建国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见习书记员 谭 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