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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204民初70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曹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204民初703号原告:曹某。委托诉讼代理人:石义天,系湖北华全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一般授权。被告:吴某。原告曹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原告曹某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撤诉。案件受理费624元,减半收取计312元,由原告曹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余俊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郭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