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204民初70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曹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204民初703号原告:曹某。委托诉讼代理人:石义天,系湖北华全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一般授权。被告:吴某。原告曹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原告曹某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撤诉。案件受理费624元,减半收取计312元,由原告曹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余俊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郭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