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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27执49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边某某诉史某某故意伤害附带民事赔偿一审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边某某,史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27执494号申请人边某某,男,生于1962年5月5日。被申请人史某某,男,生于1957年8月8日。边某某诉史某某故意伤害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本院(2016)陕0327刑初57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确定,由史某某一次性给付边某某经济赔偿损失共计人民币38000元,于调解生效后当即履行;调解生效后,史某某未按期履行,边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由被史某某给付申请执行人边某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8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人边某某自愿放弃的和解协议。现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2016)陕0327刑初57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的第三项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魏宏玲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