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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21刑初37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罗玉华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玉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121刑初375号公诉机关金堂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玉华(聋哑人),女,1990年12月1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四川省中江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中江县。2012年9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二十日,2012年9月14日刑满释放。2016年6月15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金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7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金堂���看守所。指定辩护人罗伟,四川金援律师事务所律师。手语翻译陈海燕,金堂县特殊教育学校教师。金堂县人民检察院以金检公诉刑诉〔2016〕3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玉华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金堂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伍晓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玉华及其指定辩护人罗伟,手语翻译陈海燕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金堂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14日,被告人罗玉华与钟某、倪某某(均另案处理)结伙到金堂县赵镇伺机盗窃。当日10时30分许,在金堂县赵镇7路公交车上,由钟某、倪某某望风,被告人罗玉华实施扒窃,将刘某某随身携带的挎包内的800余元人民币盗走。随后三人在金堂县客运中心被便衣民警挡获。就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罗玉华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系聋哑人犯罪。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九条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玉华对起诉指控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其辩护人提出罗玉华系聋哑人,归案后能坦白认罪,赃款已被追回,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14日10时30分许,被告人罗玉华(系聋哑人)在金堂县赵镇7路公交车上,由两名同伙钟某、倪某某(均另案处理)望风掩护,被告人罗玉华扒窃了被害人刘某某挎包内的800余元人民币。当日被告人罗玉华被公安机关挡获归案。赃款已追回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罗玉华在开庭审理中均���异议,并有被告人罗玉华的供述;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指认赃物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被告人户籍信息、前科材料;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玉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玉华盗窃犯罪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罗玉华有盗窃前科,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罗玉华系聋哑人犯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玉华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被盗现金已追回发还,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此方面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私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罗玉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15日起至2016年12月1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江 艳人民陪审员  代孝成人民陪审员  张德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肖苗苗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十九条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