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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执1132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3-09

案件名称

2017-03-09 10-35-33刘某、高某1与高某2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高某1,高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2执11325号申请执行人:刘某,现住遵化市。申请执行人:高某1,现住遵化市。被执行人:高某2,现住遵化市。申请执行人刘某、高某1与被执行人高某2赡养纠纷一案,遵化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0日作出的(2015)遵民初字第040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提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执行标的总额为0.1032元,执行费50元。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5)遵民初字第0409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钱海峰审判员  马福然审判员  王兆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小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