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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02民初357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王浩与李居山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浩,李居山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02民初3578号原告:王浩,男,197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被告:李居山,男,197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浩与李居山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浩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并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浩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按王浩变更后的诉讼请求10000元计算为25元,原告王浩自愿承担。审判员 张 萍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岩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