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03执47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承德市双滦区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陈凤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承德市双滦区国土资源局,陈凤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03执47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承德市双滦区国土资源局。被执行人陈凤。申请执行人承德市双滦区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陈凤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双滦行执字第51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承德市双滦区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凤已全部履行,应予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双滦行执字第51号行政裁定书的内容已履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树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立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