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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5民初182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于某与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豫1625民初1829号原告���某,女,汉族,住郸城县。被告石某,男,汉族,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孙成岭,郸城县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本院于2016年6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于某诉被告石某离婚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于某与被告石某自愿离婚;。二、原告于某当庭支付给被告石某经济补偿17000元;三、双方从此两清,永不纠缠。诉讼费150元由原告自愿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指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长  周新琦陪审员  范增录陪审员  王俊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文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