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5民初182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于某与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豫1625民初1829号原告���某,女,汉族,住郸城县。被告石某,男,汉族,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孙成岭,郸城县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本院于2016年6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于某诉被告石某离婚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于某与被告石某自愿离婚;。二、原告于某当庭支付给被告石某经济补偿17000元;三、双方从此两清,永不纠缠。诉讼费150元由原告自愿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指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长 周新琦陪审员 范增录陪审员 王俊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文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