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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2826执47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谢又仿与易凯、易美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又仿,易凯,易美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2826执473号申请执行人谢又仿,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易凯,农民。被执行人易美林,农民。本院在执行谢又仿申请执行易凯、易美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咸丰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3日作出(2016)鄂2826民初6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偿还申请执行人谢又仿借款本金47200元及利息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该案总标的47200元,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已对被执行人易凯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存款8060元予以冻结;对被执行人易美林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存款3060元予以冻结。被执行人易凯、易美林暂无能力一次性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双方当事人于2016年9月22日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易凯、易美林从2016年10月份开始至2017年3月底,每月向申请执行人谢又仿支付5000元,余款于2017年3月31日前付清。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易凯、易美林暂无能力一次性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现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谢又仿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咸丰县人民法院(2016)鄂2826执47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熊邦杰审判员  熊建华审判员  陈 堃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汪宣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