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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681执335-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广汉鑫诚公司与自贡新东方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汉鑫诚冶金炉料有限公司,自贡新东方铸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681执335-1号申请执行人:广汉鑫诚冶金炉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汉市北外乡云盘村二社。机构代码:915106816674432133被执行人:自贡新东方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高新区板仓工业园区A2-17。机构代码:689912922广汉鑫诚冶金炉料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自贡新东方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6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本案应执行本金395449元,现因被执行人自贡新东方铸业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符合可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广汉民初字第167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凭本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继勇审判员  余天学审判员  侯 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唐 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