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3民终372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张夫勤、张桂慧与奚雷涛、张菊花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奚雷涛,张夫勤,张桂慧,张菊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民终37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奚雷涛,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凡海,沛县龙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夫勤,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桂慧,农民。原审被告:张菊花,农民。上诉人奚雷涛因与被上诉人张夫勤、张桂慧、原审被告张菊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沛县人民法院(2015)沛大民初字第006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奚雷涛于2016年9月21日以双方已经中间人协调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奚雷涛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奚雷涛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为87.5元,由上诉人奚雷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超代理审判员  赵淑霞代理审判员  黄传宝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薛淑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