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民终372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张夫勤、张桂慧与奚雷涛、张菊花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奚雷涛,张夫勤,张桂慧,张菊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民终37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奚雷涛,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凡海,沛县龙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夫勤,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桂慧,农民。原审被告:张菊花,农民。上诉人奚雷涛因与被上诉人张夫勤、张桂慧、原审被告张菊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沛县人民法院(2015)沛大民初字第006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奚雷涛于2016年9月21日以双方已经中间人协调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奚雷涛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奚雷涛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为87.5元,由上诉人奚雷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超代理审判员 赵淑霞代理审判员 黄传宝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薛淑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