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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1民初254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罗云辉与民权闽星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云辉,民权闽星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1民初2548号原告:罗云辉,男,1993年5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民权闽星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永斌,任该公司董事长。原告罗云辉与被告民权闽星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2016年9月21日,罗云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罗云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计75元,由罗云辉负担。审判员  闫允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春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