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222执63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叶志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志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22执636号被执行人叶志明,男,汉族,199619xx年7xx月26xx日出生,住柳城县。关于叶志明罚金一案,柳城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2日作出的(2016)桂0222刑初122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叶志明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柳城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于2016年6月13日向本院移送强制执行,强制被执行人叶志明缴纳罚金2000元,并向韦牡丹退赔2300元,向陈露鲜退赔1700元,向陈华奇退赔1100元,向陈永华退赔1100元,负担申请执行费本案50元。本院依法受理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叶志明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2016)桂0222刑初122号刑事判决书民事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韦 文 达审 判 长 韦 文 达审 判 员 梁继审判员梁继代理审判员 黄 汉 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高 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