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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25民初58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黄家田与陈自由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旌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旌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家田,陈自由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25民初582号原告:黄家田,男,住安徽省旌德县被告:陈自由,男,住安徽省旌德县。原告黄家田与陈自由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2016年9月21日,黄家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黄家田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黄家田负担。审判员  李加祥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曹周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