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25民初58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黄家田与陈自由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旌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旌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家田,陈自由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25民初582号原告:黄家田,男,住安徽省旌德县被告:陈自由,男,住安徽省旌德县。原告黄家田与陈自由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2016年9月21日,黄家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黄家田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黄家田负担。审判员 李加祥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曹周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