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02执1715号之1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与王飞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王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02执1715号之1申请执行人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住聊城市。负责人:高传江,总经理。被执行人王飞,男。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申请执行王飞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聊东商初字第63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12日立案执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王飞在聊城市阿尔卡迪亚小区第B10幢1单元1182号有房产一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王飞在聊城市阿尔卡迪亚小区第B10幢1单元1182号的房产一套。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米万宏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延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