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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21民初443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弓宴荣诉包金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弓宴荣,包金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1民初4432号原告弓宴荣,男,1953年4月13日出生,蒙古族,通辽市科尔沁区人,农民。被告包金荣,女,出生日期不详,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弓宴荣诉被告包金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弓宴荣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包金荣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弓宴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弓宴荣撤回对被告包金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弓宴荣负担。审判员  张晓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