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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20民初1193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丁双与朱英、王伟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双,朱英,王伟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20民初11936号原告丁双,女,1973年5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被告朱英,女,1981年5月2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被告王伟锋,男,1978年4月2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双诉被告朱英、王伟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在诉讼费缴纳期间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双撤回起诉。审判员 沈 磊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微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