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106执98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杨忠宝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忠宝,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106执983号公诉机关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被执行人杨忠宝,男,1975年3月5日出生,汉族,出生于辽宁省鞍山市千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晋0106刑初258号刑事判决书,于2016年9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即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杨忠宝的银行存款一千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贾兴国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郝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