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223执保17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周剑波与刘新奇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剑波,刘新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223执保171号申请执行人周剑波,男,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被执行人刘新奇,男,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居民,住湖南省攸县。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周剑波与被执行人刘新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作出的(2016)湘0223民初2821号民事裁定书,因本案已保全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湘0223民初2821号民事裁定书一案保全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生效。代理审判员 周一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周 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