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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24执恢6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4-11

案件名称

李东义与袁绍军之间劳务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汪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汪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16)吉2424执恢61号申请执行人李东义,男,汉族,无职业,现住址汪清县。被执行人袁绍军,男,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址汪清县。申请执行人李东义与被执行人袁绍军之间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2月5日作出(2007)汪民一初字第6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东义于2008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08年12月1日本次终结执行,并于2016年9月22日恢复执行,本案在恢复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袁绍军于2016年9月22日支付给申请执行人2,150.00元,申请执行人李东义同意本案结案处理。本案执行结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予以结案。审判员 :丁钢元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 贾 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