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981民初135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原告沅江市音乐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邬劲松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沅江市音乐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邬劲松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981民初1351号原告沅江市音乐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沅江市琼湖办事处桔城大道美世界城市商业广场C栋。法定代表人谢萍,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艳,湖南义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调解、和解,申请执行,代收、代签相关法律文书等。被告邬劲松,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沅江市音乐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邬劲松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沅江市音乐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沅江市音乐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沅江市音乐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613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沅江市音乐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1806元。审 判 员 高卫兵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夏 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