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91执326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3268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支行与常基诺、顾鹤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支行,常基诺,顾鹤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91执326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支行,住苏州工业园区苏州大道西8号中银惠龙大厦。负责人顾美华,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常基诺,男,1986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苏州,联系地址苏州市。被执行人顾鹤倩,女,1985年6月20日生,汉族,住苏州,联系地址苏州市。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支行与被执行人常基诺、顾鹤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8月8日作出的(2016)苏0591民初557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常基诺、顾鹤倩银行存款人民币1928244.66元。���、银行存款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自送达后生效。代理审判员 韦 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爱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