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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82民初157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赵允艺,吉林省双辽市妇幼保健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吉林省双辽市妇幼保健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辽支公司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82民初1572号原告赵某某,女,2015年5月12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长岭县。法定代理人张岩,女,1992年6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长岭县。委托代理人王晓菊,系流水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吉林省双辽市妇幼保健院法定代表人,崔淑红,院长。委托代理人张进,系保健院副院长,住双辽市。委托代理人谢智新,系双辽市辽西街法律服务所主任。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辽支公司负责人田威,经理委托代理人梁子栋,系北京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吉林省双辽市妇幼保健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审 判 长 : 杨 平代理审判员 :刘丽杰人民陪审员 :于永博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 孔 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