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2222民初103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包莫德图与告天仓、胡朝古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莫德图,天仓,胡朝古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2222民初1036号原告包莫德图,现住科右中旗。委托代理人陈妍,内蒙古鑫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仓,现住科右中旗。被告胡朝古拉,现住址同上。原告包莫德图诉被告天仓、胡朝古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包莫德图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天仓、胡朝古拉经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包莫德图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胡朝古拉是我表姐家的孩子,二被告于2013年6月15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8750元,并由二被告出具借据,借据上有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但被告不守信,到还款期限之后,原告去催要多次但是被告一直拒还至今,现要求被告偿还欠款并按照月利率2%计算给付利息,至欠款还清之日止。被告天仓、胡朝古拉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天仓、胡朝古拉系夫妻关系,二被告于2013年6月15日向原告包莫德图借款18750元,出具借据一枚,约定于2014年4月15日还款,但是借款到期之后未能偿还,经原告多次催要仍拒不偿还。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二被告偿还欠款并按月利率2分支付逾期利息。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借据原件,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足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原告包莫德图递交的借据原件,可以证明二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原、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成立,对原告包莫德图要求二被告天仓、胡朝古拉偿还欠款1875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因双方未约定逾期利息,本院对原告包莫德图要求按照月利率2分支付逾期利息的请求不予支持,可自逾期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逾期利息。被告天仓、胡朝古拉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的权利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被告无故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天仓、胡朝古拉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包莫德图欠款人民币18750元及利息(按照年利率6%计算,自2014年4月16日起,至欠款偿还完毕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天仓、胡朝古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  丽  华审 判 员 王  丹  丹人民陪审员 包乌云其其格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宝  音  图附:本判决书所引用法律条款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为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