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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最高法行申166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海南华绿食品冷冻有限公司、海南浚升实业有限公司与海南省人民政府再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海南华绿食品冷冻有限公司,海南省人民政府,海南浚升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最高法行申166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海南华绿食品冷冻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成忠,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颖,女,该公司工作人员。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海南浚升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彬,男,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忠,海南法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海南省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刘赐贵,该省省长。二审第三人(一审第三人)海口第一砖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连珍,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彬,男,系海南浚升实业有限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忠,海南法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海南华绿食品冷冻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绿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海南浚升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浚升公司)及二审上诉人海南省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海南省政府),二审第三人海口第一砖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一砖厂)诉海南省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不服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琼行终字第31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华绿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华绿公司2003年受让第一砖厂部分土地使用权后,即在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主持下对土地进行了分割,并在受让地上建厂经营。第一砖厂与华绿公司都认为自此土地不再共有。华绿公司虽在2012年12月由浚升公司提起民事诉讼知悉其领取了海口市国用(2009)第00719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以下简称007191号国土证),但不知道该证的具体内容及侵犯了华绿公司的合法权益。直到2014年5月7日该案被指令继续审理时,由海口市国土部门的函件知悉该证包括共有、且未分割的内容。颁证机关既认定涉案土地曾是华绿公司与第一砖厂共有,其对共有土地进行颁证,依法应当告知华绿公司相应权利和义务。海南省政府受理复议申请后,颁证机关对申请行政复议期限未置异议,浚升公司更拒不参加复议。(二)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除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外,还有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海南省相应规章皆有复议申请期限的具体规定,不能仅适用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浚升公司与第一砖厂土地交易存在买卖市政道路规划用地,没有得到共有人同意转让土地,用股权交易方式转让土地以偷漏税、费诸多违法行为,颁证机关仍为之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行政行为违法。海南省政府琼府复决[2014]10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以下简称105号复议决定)援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相关规定,只是确定007191号国土证颁证行为违法,未损害该行政行为所有相对人的合法权利。一、二审判决撤销该复议决定,是对法律的错误适用。综上,一、二审判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四)项规定的情形,请求本院再审本案。浚升公司提交意见称,(一)华绿公司的复议申请已超过法定期限,海南省政府受理该复议申请,程序违法。为分割与华绿公司共有的土地,浚升公司提起分割诉讼,该案在2013年1月8日开庭时华绿公司已对007191号国土证进行了质证,华绿公司最晚也于2013年1月8日知晓第一砖厂已处置共有土地中的自有权益份额。但华绿公司直到2014年5月27日才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已超申请复议期限,依法不应受理。且海南省政府未召开听证会就作出复议决定,属不当适用书面审理原则。(二)行政复议机关对民事行为的效力做出认定,适用法律错误,于法无据。涉案土地转让是否合法以及是否损害华绿公司的权益,属民事争议范畴,非行政行为违法。行政复议机关对民事争议无管辖权,无权对转让行为的合法性做出司法评判。105号复议决定认定涉案土地转让损害华绿公司权益并据此做出撤销的决定,属越权裁决。(三)核发007191号国土证是基于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土地使用权变更事由正当合法。共有人将其享有的共有土地使用权的自有份额作价入股,法律并无禁止性规定,无需征得其他共有人同意。华绿公司对第一砖厂以共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已出具表示同意的意见书,不存在损害华绿公司权益的事实。税务机关是按土地入股征收税款,只是征收契税,这也从另一方面证实土地入股的事实。综上,请求驳回华绿公司的再审申请。海南省政府提交意见称,(一)海南省政府受理华绿公司行政复议申请并作出105号复议决定,符合法律规定。行政复议期间,没有证据表明华绿公司知道颁发007191号国土证的具体时间,浚升公司及海口市人民政府均未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期限问题,海南省政府不能认定行政复议申请已超申请期限。浚升公司在行政复议期间并未提出复议申请超期限问题,应视为已经放弃相关抗辩,其在提起诉讼时又主张行政复议申请超期,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华绿公司在本案一审庭审中承认其2012年12月份知道海口市人民政府颁发007191号国土证,但没有证据表明华绿公司当时已经被告知依法享有行政复议的权利,在此情况下如何计算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未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但根据《海南省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应认定华绿公司2014年5月27日申请行政复议未超出申请期限。一、二审判决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的规定,简单认定华绿公司申请行政复议超出法定期限不妥。(二)海南省政府作出的105号复议决定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条的规定,无论平等民事主体还是具有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都应予以遵守,适用该法,并无错误。海口市人民政府在未审查涉案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是否已经土地使用权共有人华绿公司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未尽到审查义务,向浚升公司颁发007191号国土证,不符合该法第三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侵害了房地产共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撤销。因此,一、二审判决认为105号复议决定适用法律错误,理由不成立。综上,请求驳回浚升公司的诉讼请求。第一砖厂提交意见称,第一砖厂是将涉案的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浚升公司以享有股权,并经省工商局核准股东变更登记,享有浚升公司69.91%的股权份额。此后根据海口市国土局关于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应参照土地使用权转让程序办理的要求,填写了办理变更手续需要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等资料,于2009年8月18日变更完成,浚升公司获准核发007191号国土证,此至第一砖厂完成入资义务。共有人将其享有的共有土地使用权的自有份额作价入股法律并无禁止性规定,无需征得其他共有人同意。因此,007191号国土证合法有效,且华绿公司出具的《意见书》充分证明该公司对我司以涉案土地作价入股是知情且同意的,不存在损害其权益的事实。综上,请求驳回华绿公司的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关于行政复议申请期限问题《海南省实施办法》系海南省政府作出的地方政府规章,该规章关于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并未相矛盾、相抵触,海南省政府受理行政复议纠纷依据该规章计算行政复议申请期限并无不当。该规章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权利或者申请期限,致使当事人逾期申请复议的,其申请期限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复议申请权或者法定申请期限时开始计算,但是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二年。”本案中,没有证据表明海口市人民政府颁发007191号国土证已向华绿公司告知颁证行为和申请行政复议权利或申请期限,华绿公司申请复议期限应从2012年12月份其知道海口市政府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二年,华绿公司于2014年5月7日向海南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并未超过复议申请期限。原审法院未参照适用《海南省实施办法》,属适用法律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二)关于海南省政府作出的105号复议决定适用法律问题本案被诉复议决定所审查的海口市人民政府颁发的007191号国土证,系由海口市人民政府向第一砖厂颁发海口市国用(2004)第002777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变更登记而来。该证的土地使用权人一栏仅有第一砖厂,并未体现华绿公司系该土地使用权证下的共有权人,该证备注栏所注明的“土地不可分割”的内容,亦非认定土地使用权系共有的法定依据,而海南省政府在对海口市人民政府颁发007191号国土证的复议审查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四)项“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房地产,不得转让”的规定,认定第一砖厂将其与华绿公司共有的8526.22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中的5216.40平方米分摊份额转让给浚升公司未经华绿公司书面同意为由,决定撤销007191号国土证,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原审法院撤销被诉行政复议决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但海南省政府在行政复议过程并未直接对该土地转让的民事行为予以审查,原审法院以此为由撤销复议决定,理由不当,应予指出。综上所述,华绿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海南华绿食品冷冻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宫邦友审判员  于 泓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苏国梁书记员陈文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