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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102执36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游安江、刘汉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游安江,刘汉春,娄艳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102执36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游安江,男,汉族,1970年6月出生,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被执行人:刘汉春,男,汉族,1971年2月出生,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被执行人:娄艳芳,女,汉族,1972年1月出生,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游安江与被执行人刘汉春、娄艳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郭信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付林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