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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02刑更79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艾克白·艾尼瓦尔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艾克白·艾尼瓦尔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2刑更799号罪犯艾克白·艾尼瓦尔,男,1988年出生。新疆若羌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3日作出(2013)若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艾克白·艾尼瓦尔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判决生效后在新疆巴音郭楞监狱服刑;2014年8月25日罪犯艾克白·艾尼瓦尔由新疆巴音郭楞监狱调入,现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米兰监狱四监区(以下简称:米兰监狱)服刑。刑期自2013年1月13日至2017年8月12日止。执行机关米兰监狱因罪犯艾克白·艾尼瓦尔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9月7日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立案受理,对该案进行了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20日在米兰监狱四监区开庭审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检察院第二师分院指派检察员李海军、陈学辉出庭履行职务,执行机关米兰监狱指派干警于帅、冯爱强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的理由和意见:该犯在2014年下半年至2016年上半年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自觉遵守监规,认真参加“三课”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检察院第二师分院经审核同意执行机关的报减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艾克白·艾尼瓦尔在2014年下半年至2016年上半年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平均成绩政治85分,文化87.5分,技术83.7分;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罪犯艾克白.艾尼瓦尔自2014年7月至2016年6月,共计考核24个月,获月改造积极分子22次,记功1次,表扬2次,共获奖分95.8分,出勤100%,功效111%,连续4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登记表、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对此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艾克白·艾尼瓦尔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艾克白·艾尼瓦尔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执行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玉荣审判员  于新玲审判员  余厚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