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02执102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四川宏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泸州永龙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宏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泸州永龙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杨永龙,曾丽红,杨浩,文春燕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02执1021号申请执行人四川宏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泸州市龙马潭区泸州九狮总部经济区九狮路10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579601533B。法定代表人:孙建,总经理。被执行人泸州永龙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泸州市纳溪区安富永宁路342号,组织机构代码:62083532-4。法定代表人:杨永龙,总经理。被执行人杨永龙,男,生于1963年1月23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被执行人曾丽红,女,生于1966年12月4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被执行人杨浩,男,生于1990年11月29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被执行人文春燕,女,生于1964年3月5日,汉族,住泸州市江阳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2016)川0502民初144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6月22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将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泸州市江阳区蓝安路一段29号2幢楼2层07号、08号,位于泸州市江阳区蓝安路一段29号2幢楼01号房屋经评估后,于2016年9月16日依法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进行拍卖。买受人泸州永龙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企业营业执照号:510500000036842)以6408992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位于泸州市江阳区蓝安路一段29号2幢楼2层07号、08号,位于泸州市江阳区蓝安路一段29号2幢楼01号房屋所有权归泸州永龙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所有。二、买受人泸州永龙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韵珊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海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