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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29民初20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河南四铃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欧文斯(沧州)玻璃容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四铃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欧文斯(沧州)玻璃容器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929民初209号原告:河南四铃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法定代表人:常正伟,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豪帅、陈沛源,河南前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欧文斯(沧州)玻璃容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献县淮镇。法定代表人:童安斌,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宁宁,河北林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6日立案后,于2015年5月12日作出了(2014)献民初字第2465号民事判决书;后原告不服上诉,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5日作出了(2015)沧民终字第2604号民事裁定书,撤销本院(2014)献民初字第2465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后本院于2016年1月8日立案重审,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另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于2011年12月9日、2011年12月23日、2012年4月20日所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2、被告赔偿原告损失205608元。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在2011年12月9日、2011年12月23日、2012年4月20日先后签订了三份《产品购销合同》,约定由被告向原告供应不同规格的玻璃啤酒瓶。原告陆续向被告支付了部分货款,被告也陆续向原告供应了部分产品。但原告了解经权威部门检测,被告生产的玻璃啤酒瓶在“抗冲击”“耐内压力”等方面均系不合格,并于2011年至2013年间连续发生了多起爆瓶伤人事故,致使原、被告签订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解除合同,并积极退还被告的产品,但被告迟迟不予答复。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被告辩称,原告在诉状中的诉称,没有事实依据,根本不存在。诉状中所称的2011年至2013年间连续发生伤人事故,并不能证明伤人事故与被告的玻璃瓶有关,更不能说明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原、被告先后签订了3份合同,原告并向被告支付了部分货款,能证明合同正常履行。原告称多次就玻璃瓶质量问题找被告协商不是事实,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同未解除。2012年4月20日原、被告签订最后一份合同,2012年6月最后一次供货,合同中对产品质量的异议期有明确规定,原告起诉时已经距合同签订有两年时间,已超过了质量异议期,其产品质量问题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支持。就其提出解除合同问题,至今签订的合同已不再实际履行,故不存在解除合同之说。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原告作为需方单位与被告作为供方单位分别于2011年12月9日、2012年12月23日、2012年4月20日签订了三份《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约定被告为原告供应玻璃啤酒瓶,原告按收货数量付款;并约定需方如有质量异议,需在到货一周内及时提出。原告在2014年10月28日时提出鉴定申请,但距标的物玻璃啤酒瓶出品已经两年有余,受存放环境等其他客观因素影响,已不能再作出科学的鉴定结论。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供应的玻璃啤酒瓶存在质量问题,也未在合同约定的一周内及合理期间内提出质量异议,原告所称的损失205608元不能证实与被告有关,原告的诉讼请求无充足证据证实。且双方所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最后一次供货时间为2012年6月,至今未再实际履行,已不存在解除合同的问题。本院认为,原告在收到了被告的玻璃啤酒瓶后,未在约定的异议期内及合理期间内提出对产品质量的异议,怠于行使异议权,故对被告的玻璃啤酒瓶依法应视为合格。原告所主张的损失205608元,根据其提交的证据不能证实与被告有关,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所签订的三份《产品购销合同》已于2012年6月履行完毕,原告再行主张解除合同,已无实际意义,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河南四铃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384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常玉炼审判员  孙立正审判员  杨建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清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