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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02执365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林青与孙斌、曹景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青,孙斌,曹景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02执3651号申请执行人:林青,男,1952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执行人:孙斌,男,1983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执行人:曹景娜,女,198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临兰民初字第5683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申请人执行孙斌、曹景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2014)临兰民���字第1238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孙斌位于临沂市兰山区锦绣蓝山11号楼××室(证号:00××74)的房产一套,现查封期限至2016年9月23日将届满,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续行查封被执行人孙斌位于临沂市兰山区锦绣蓝山11号楼××室(证号:00××74)的房产一套,查封期限为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查封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葛志刚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士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