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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81执145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江山市红火借款有限公司与徐金康、柴子莲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山市红火借款有限公司,徐金康,柴子莲,林水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81执1454号申请执行人江山市红火借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江山市。法定代表人吴水英,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邱建华、姜莹丽,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徐金康,农民。被执行人柴子莲,农民。被执行人林水珠,居民。江山市红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徐金康、柴子莲、林水珠、郑雪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0日作出的(2014)衢江商初字第10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江山市红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徐金康、柴子莲归还借款本金250000元及相应利息(按判决书中确定的利率据实计算)、赔偿律师代理费损失30000元,林水珠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财产保全费3020元由徐金康、柴子莲、林水珠共同承担。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徐金康、柴子莲坐落于江山市须江镇外围区山后7-2号房产,该房产系集体土地;另查封了被执行人林水珠位于衢州市五环路25-1幢524室房产,该房产设定抵押,上述房产暂难以处置。另通过查询被执行人徐金康、柴子莲、林水珠银行存款、房产、地产、车辆,未查得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被执行人徐金康、柴子莲、林水珠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江山市红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徐金康、柴子莲、林水珠的具体下落或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提出对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881执145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体下落或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练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