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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4民初914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万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淑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万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淑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4民初9143号原告:沈阳万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忠杰委托代理人:张颜辉被告:王淑云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万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淑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阳万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陈陕霞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聪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