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502民初530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原告宜宾市广汇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诉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宾市广汇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502民初5301号原告:宜宾市广汇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市翠屏区南岸绿洲家园5、6幢2层1-3号。法定代表人:蒲兴。委托代理人:王习祥,男,生于1971年1月4日,汉族,四川省宜宾市人。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宜宾市翠屏区南岸吉祥名都小区25幢2层2-1号。法定代表人:张戟。委托代理人:郭坚,男,生于1972年10月6日,汉族,四川省宜宾市人,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宜宾市广汇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诉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宜宾市广汇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宜宾市广汇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宾市广汇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3元,减半收取71元,由原告宜宾市广汇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牟冬勤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洪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