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6民初1162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傅世均与王天强、陈盖兰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世均,陈盖兰,张婧,王天强,陈晓红,张宗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民初11624号原告傅世均,男,1971年11月2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陈盖兰,女,195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张婧,女,1982年7月2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址不详。被告王天强,男,1962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陈晓红,女,198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址不详。被告张宗伦,男,1953年5月12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傅世均与被告陈盖兰、张婧、王天强、陈晓红、张宗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傅世均于2016年9月2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傅世均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傅世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75元,减半交纳78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傅世均负担。审 判 员 李 勇人民陪审员 陈 凌人民陪审员 刘 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俸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