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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22民初268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郑州鑫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陈扎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鑫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陈扎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22民初2685号原告:郑州鑫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225651312191。法定代理人:彭海军,该公司经理。被告:陈扎根,男,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鑫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扎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郑州鑫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郑州鑫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预交案件受理费3128元,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郑州鑫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退还郑州鑫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3103元。审判员  刘吉昌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瑞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