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781民初418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张志余与徐甦、叶素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余,徐甦,叶素玲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四条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81民初4185号原告张志余。委托代理人诸葛莹,浙江一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甦。被告叶素玲。原告张志余诉被告徐甦、叶素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志余的委托代理人诸葛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甦、叶素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志余诉称,原告与被告徐甦于2011年8月11日签订房屋转让协议书,双方约定被告徐甦将金报尊园46幢2单元302室商品房连车库露台以总价180万元转让给原告,剩余购房款150万元于2014年8月10日之前付清,原告付清房款之后被告再办理过户手续。原告在支付被告徐甦30万元首付款之后便于2012年1月份进行简单的装修之后入住该房屋,共支出装潢费用10多万元(家具家电除外)。原告于约定期限之前把所有购房款全部支付给被告徐甦及叶素玲,但是由于被告方的原因无法将该房屋过户给原告。据查争议房产已被多家法院查封,确已无法转让过户。原告又与被告徐甦于2015年4月29日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2015年5月15日将全部购房款归还给原告,并支付违约金10万元,且原告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律师费等)由被告承担。现协议书约定的履行期限已过,被告一直未归还相应的购房款及支付违约金。现原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一、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二、判令二被告立即归还购房款180万元,支付违约金10万元,并承担律师费6万元,合计人民币196万元。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为证明上述事实,原告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以下证据:⑴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主体资格;⑵房屋转让协议书、收条、协议书、银行转账记录,证明原告已交付购房款并与被告协交退款的事实;⑶房屋权属登记信息,证明争议房被告法院查封的事实;⑷协议书,证明原、被告签订协议,被告承诺退还购房款及承担违约责任的事实;⑸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证明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律师代理费用6万元的事实。上述原告提供的证据,均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作书面答辩意见。经过对上述证据的质证、认证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1年8月11日,原告与被告徐甦签订房屋转让协议书,双方约定被告徐甦将金报尊园46幢2单元302室商品房连车库露台以总价180万元转让给原告,剩余购房款150万元于2014年8月10日之前付清,原告付清房款之后被告再办理过户手续。原告在支付被告徐甦30万元首付款之后便于2012年1月份进行简单的装修之后入住该房屋,共支出装潢费用10多万元(家具家电除外)。原告于约定期限之前把所有购房款全部支付给被告徐甦及叶素玲。但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因被告欠债,争议房产已被多家法院查封,房产已无法转让过户。原告与被告徐甦于2015年4月29日签订协议,约定2015年5月15日将全部购房款归还给原告,并支付违约金10万元,且原告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律师费等)由被告承担。现协议书约定的履行期限已过,被告一直未归还相应的购房款及支付违约金。本院认为,原告购买被告的房屋,支付了购房款,但被告原因无法将房屋所有权登记过户到原告名下。原、被告于2015年4月29日签订的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自觉履行。原告要求解除房屋转让协议,应予以支持,并由被告归还购房款、支付违约金及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费用。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十条、第六十条、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张志余与被告徐甦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二、被告徐甦、叶素玲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购房款180万元,支付违约金10万元,律师费用6万元,合计人民币196万元。本案受理费1122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徐甦、叶素玲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秀芬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徐小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