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2502民特19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魏艳丽��王雪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锡林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魏艳丽,王雪宁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502民特192号申请人魏艳丽,女,1982年7月20日出生。申请人王雪宁,男,1990年8月16日出生。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立案受理申请人魏艳丽与王雪宁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依法指定审判员李存喜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魏艳丽与王雪宁发生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6年9月21日经锡林浩特市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魏艳丽一次性赔偿王雪宁医疗、护理、后续治疗、误工等全部费用共计700元(已履行)。二、双方车辆自行维修,此事故一次性了结,今后双方再无任何争议。经审查,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确认申请人魏艳丽与王雪宁于2016年9月21日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审判员 李存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宝力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