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521民督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蒋金美申请支付令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施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施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蒋金美,云南保山嘉宏农业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云南省施甸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6)云0521民督6号申请人:蒋金美,女,1982年11月15日出生,住隆阳区。被申请人:云南保山嘉宏农业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施甸县由旺镇中村。法定代表人:李嘉泽,系该公司副总经理。申请人蒋金美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蒋金美称,申请人曾就职于云南保山嘉宏农业开发(集团)有限公司,2016年6月30日经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结算后确认,被申请人尚欠申请人2015年5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期间的工资25083.60元。扣除2016年9月15日被申请人已支付的工资1000元,现被申请人尚欠申请人工资24083.60元。同时,申请人向本院提交了经被申请人加盖公司印章确认的《云南保山嘉宏农业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施甸县昌源石材有限责任公司蒋金美2015年度5月份至2016年6月份工资统计表》原件1份。因该工资经申请人多次催要未果。故申请人蒋金美向本院申请要求被申请人云南保山嘉宏农业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给付申请人蒋金美拖欠的工资24083.6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云南保山嘉宏农业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蒋金美拖欠的工资24083.60元。申请费140元,由被申请人云南保山嘉宏农业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穆明秋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段生梅 来自